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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西门子交换机6GK5208-0BA10-2AA3授权代理商

发布日期 :2023-07-19 17:06发布IP:117.143.125.78编号:11497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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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兴锐达公司销售假冒“SIEMENS”商标的数字输出模组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认定销售翻新的“SIEMENS”商标的控制模块不构成侵权。西门子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遂向福建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近年来,二手商品销售在我国均已形成巨大的规模和产值效益。随着真品旧货翻新销售行业的发展,也不断引发了一些有关商标侵权的争议。近日,西门子“SIEMENS”商标侵权纠纷案引发了知识产权行业的关注。

陈华经营的兴锐达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产品和标签上标注“SIEMENS”商标、西门子特有产品型号、产品说明等,标识及假货的外观与真品几乎相同,导致用户难以辨别真伪,其以假充真对外销售SIEMENS工控产品的行为侵害原告的第9类G637074号SIEMENS商标权,给西门子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

据悉,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依法对兴锐达公司销售假冒“SIEMENS”商标的数字输出模组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认定销售翻新的“SIEMENS”商标的控制模块不构成侵权。

随后,西门子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门子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兴锐达公司停止销售侵害第G637074号“SIEMENS”商标权的控制模块等工控产品;被告兴锐达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费用合计人民币80万元,被告陈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兴锐达公司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公告,消除影响。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兴锐达公司停止加工处理重新包装后以新产品对外销售侵害第G637074号“SIEMENS”商标权的控制模块等工控产品;停止擅自制造“SIEMENS”商标标识,即用电脑和标签打印机打印“SIEMENS”注册商标。

二被告陈华及兴锐达公司辩称:兴锐达公司不存在生产、加工、制造、翻新侵害第G637074号“SINEMENS”商标权的控制模块等工控产品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侵权的故意。案涉产品均从淘宝、国外EBAY网站购置,有发票、进口报税单、进口报关单,有网站以及海关的监管,难以区分购置产品的合法性。兴锐达公司销售“SIEMENS”控制模块均属于西门子自产的翻新产品,不具有以旧充新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购销合同》中已明示以二手翻新产品销售。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兴锐达公司销售假冒“SIEMENS”商标的数字输出模组、销售印有“SIEMENS”商标字样的包装盒、以及擅自制造“SIEMENS”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另外,兴锐达公司销售旧翻新商品时,没有对商品进行重大改造,不会影响客户对标注该商标的商品的售后体验,其低价转让二手商品的行为为旧货市场的常见现象,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

厦门兴锐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SIEMEN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数字输出模组;立即停止用电脑和标签打印机擅自打印“SIEMENS”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并赔偿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据悉,西门子公司、兴锐达公司及陈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延伸阅读】关于西门子的注册商标

西门子股份公司(下称“西门子”)是位于德国慕尼黑的电气电子公司,是全球大的电气和电子公司之一、世界五企业之一,在中国的业务范围广泛,同时也是“SIEMENS”(注册号G637074)和“西门子”(注册号G683480)商标在中国的合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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